廣州南沙“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區”依托珠三角幾何中心、產業聚集、比鄰港澳、大學城人才培養、生態環境、政府產業導向等后發優勢,勇于開拓,積極進取,打造最具粵港澳合作特色的濱海軟件服務外包園區。
根據南沙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規劃,我區重點規劃和打造了以信息科技園、奧園、科創中心、中總大廈為啟動區的服務外示范區,繼而進一步將南沙蒲洲高新技術開發園納入服務外包示范區,擴大服務外包示范區的示范平臺。已入駐南沙的服務外包企業包括UL(廣州)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廣州軟通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新華南方軟件外包有限公司等。
南沙交通便利,是區域性水、陸交通樞紐。
由南沙港快速路、京珠高速公路和黃欖支線、江中高速公路等組成的骨干交通路網,使南沙與廣州中心城區乃至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路網形成快速便捷的聯系,充分發揮南沙作為珠三角交通樞紐的優勢。
廣州地鐵四號線從廣州科學城,經廣州大學城通達南沙新城區,使南沙到廣州中心城區的時空距離大大縮短。疏港鐵路的建設將為港口物流業和港口工業的騰飛插上強有力的翅膀。
南沙處于珠江出海口的咽喉要地,是廣州通往海洋的唯一通道,水運交通非常發達,南沙客運港每天有多個航班直達香港。
目前,南沙深水良港已經初具規模,貨運航線范圍已覆蓋歐洲、美洲、東南亞、中東以及澳大利亞等全球主要貿易區。南沙港三期工程全部完成后,成為一個依托國際性大港口、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現代化臨港工業區的新格局。
南沙周邊75公里半徑范圍內,還分布著廣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門等5個國際機場,直達世界各地。
隨著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一座座橋梁、一條條道路在珠江西岸不斷延伸。
1.納稅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根據其營業的行業,相應交納的稅收有增值稅、消費稅、經營稅、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等。
2.稅收優惠
2.1 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a.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共20種)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b.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c.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2.2 企業所得稅
a. 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南沙區內的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業申請,經開發區稅務機關批準,可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減免 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凡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納企業所得稅。
b. 外商投資企業的新產品屬省內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在三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和省級新產品在二年內新增部分所得稅先由稅務部門征
收,后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給企業。
c. 可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外國投資者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可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d. 來源于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南沙開發區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南沙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使用費,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免征所得稅。
e.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十五年以上,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f. 可減稅、免稅地方所得稅
南沙開發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稅法”規定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地方所得稅;對港口、碼頭等項目給予更長期限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地方所得稅也給予同樣期限免征優惠。
g. 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如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3 增值稅、消費稅
a.外商投資企業生產貨物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該企業生產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項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b.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僅限于93年12月31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或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可持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及消費稅。
c.外商投資企業的新產品屬省內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和國家級新產品在三年內,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和省級新產品在二年內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財政部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還企業。
2.4 個人所得稅
a. 外籍人員在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b.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個人所得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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